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2民初4892-1号
申请人: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74534631R,住所地邹城市北兴路北兴东九巷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493532688H,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东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威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