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

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2667号
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郭集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少林。
被告:***,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
住高邮市郭集镇。
被告:**,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
住高邮市郭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