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

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富思特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富思特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少林,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富思特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富思特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少林、**、***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11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院寄语: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判决书(调解书、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文书等)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
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会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即使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