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7209号
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郭集路58号。
被告:王某,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胡某1,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胡某2,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
住扬州市邗江区京华城路99号。
被告:丁某,女,1967年6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