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

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恢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赵学宏,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赵宏祥,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胡少林,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胡杰,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赵学宏、赵宏祥、胡少林、胡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宏祥银行存款1771元、胡少林银行存款20299元、***银行存款9502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剑
审 判 员  郭兆斌
审 判 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常 亮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