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2265号
原告: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胡少林,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丽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