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549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翔,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杨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啟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赵连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莹,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金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昌华,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啟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2元,减半收取计7441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 峰
审 判 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韩 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