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88007265P。
法定代表人:金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治,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德明,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山东富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鄄城开发区南环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586083244Q。
法定代表人:李艳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坤,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今公司)与山东富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今公司与富坤公司于2021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富坤公司再偿还尚今公司43.5万元,分三期履行完毕,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尚今公司10万元;2022年6月30前支付尚今公司15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尚今公司18.5万元。富坤公司按期履行后,视为履行完毕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菏仲裁字第281号裁决确定的义务。如富坤公司不按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尚今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宜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菏仲裁字第281号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效谦
审判员  谢新磊
审判员  吴景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丁娣娣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88007265P。
法定代表人:金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治,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德明,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山东富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鄄城开发区南环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586083244Q。
法定代表人:李艳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坤,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尚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今公司)与山东富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今公司与富坤公司于2021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富坤公司再偿还尚今公司43.5万元,分三期履行完毕,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尚今公司10万元;2022年6月30前支付尚今公司15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尚今公司18.5万元。富坤公司按期履行后,视为履行完毕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菏仲裁字第281号裁决确定的义务。如富坤公司不按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尚今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宜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9)菏仲裁字第281号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效谦
审判员  谢新磊
审判员  吴景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丁娣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