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交投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交投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1544号之一 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朗海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员工。 被告:绍兴市交投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48号五楼513。 法定代表人:孟金樑,系董事长。 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交投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