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39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中海阳光玫瑰园**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849151。
法定代表人何磊。
被执行人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M97FB2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终2081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0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