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702号
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正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