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882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882号
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