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2492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492号
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正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亮,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