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普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苏108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51675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素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