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20637号 申请人:**,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乐善大街4号自编16栋4F09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2栋1107室。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7631919202200××××】,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铭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