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910号之一
申请人:李新权,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真真,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进彩,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中磊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14663069M。
法定代表人:彭金玲,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李新权与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李新权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涛、**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涛、**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新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