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7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海,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涛,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118号中磊花园18栋五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14663069M。
法定代表人:彭金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公司)、王海涛价值27万元的财产,本院于3月18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金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滩支行账户为15×××28内存款(应冻结27万元,已冻结9159.2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滩支行账户为36×××23内存款(应冻结27万元,已冻结4430.7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沂金雀山支行账户为16×××57内存款(应冻结27万元,已冻结64000元),共计冻结77589.96元。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补充保全申请,请求补充保全被申请人金林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的到期债权1924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补充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的到期债权192410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