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7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海,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涛,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118号中磊花园18栋五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14663069M。

法定代表人:彭金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涛价值27万元的财产,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并于3月16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涛价值2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