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进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570号
原告:广州市进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石化公路32号1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0层17、18、1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进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进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进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进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广州市进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