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文太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9215号
原告: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清流下天工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罗丽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0层17、18、1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太丰,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粤建设有限公司、文太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97元,由原告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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