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1577-2号
原告:扬州英瑞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苏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号未来花园**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英瑞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英瑞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兆平
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
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