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天寿大厦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556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一街11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95256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0107856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州市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军民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21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46340。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407203。
上诉人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荣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64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珠荣公司、华倬公司上诉称,由于双方约定管辖不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存在争议,且本案为勘察设计合同,其核心环节即数据分析和方案设计,均由上诉人在其住所地完成。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若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且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使达成仲裁协议亦属无效。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的意思表达明确,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规定,依然合法有效,且案涉项目所在地位于盘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未适用上述规定审理本案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园
审判员罗孝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欧静
书记员严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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