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2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力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彩云、***,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荣公司)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为工程款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且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河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上诉人珠荣公司与**标签订多份工程初步设计勘察、测量任务书,该设计勘察、测量任务书明确了***根据对实地的考察,特提出测量及地勘任务。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建设工程施工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依法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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