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盘州市水务局、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民再7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原盘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218N。
法定代表人:黄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24779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系水务局项目发展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天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55658。
法定代表人:杜永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彬,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系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010785670。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一街****信用代码:91440101190952562M。
法定代表人:朱茂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系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010785670。
再审申请人盘州市水务局与被申请人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荣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倬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黔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珠荣公司、华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盘州市水务局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作出(2021)黔民申75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盘州市水务局的法定代表人黄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赵刚,被申请人珠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彬、马平川,被申请人华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州水务局再审请求:1、撤销(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诉讼请求:解除案涉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求二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返还勘察设计费455万元;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申请人未提交质量合格的工作成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合同,二被申请人珠荣公司、华倬公司不应收取勘察设计费。2、案涉工程的拖延,系二被申请人的责任。工程延期因外部基础条件变化即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并非申请人导致,排除客观问题后,二被申请人一直未提出新的设计方案,亦未提出任何解决办法,才导致该工程停滞,二被申请人应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珠荣公司、华倬公司再审辩称: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并予以确认。申请人在二审阶段中明确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并记载在案,既然如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申请人的三点理由指向的并非是事实的真实情况,而是对事实如何进行评价。这并不是第20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列举的事实问题。2、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第200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的规定。
盘州市水务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判决珠荣公司、华倬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勘察设计费455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珠荣公司、华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判决反诉被告盘州市水务局支付反诉原告2010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付的勘察设计费2938641.60元;3、判决反诉被告以未支付的勘察设计费3938641.6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支付反诉原告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2196143.40元,及以2938641.6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支付反诉原告自2017年3月31日至付清全部勘察设计费期间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1020232元,以实际付清为准);4、判决反诉被告协助反诉原告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及利息划转至反诉原告指定账户;5、判决反诉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4日后反诉原告为修改设计所消耗的工作量费用50217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量费用为止(自2017年7月17日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54809元);6、判决反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含本诉及反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4日,被告珠荣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盘县15座水库的勘察设计工作。2010年9月28日,原告盘州市水务局(原名称为盘县水务局)作为委托方(甲方),被告珠荣公司、华倬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双方针对上述15座水库中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珠荣公司、华倬公司承担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工程。合同第4.5条约定“工作内容:(1)根据现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2)根据盘县人民政府要求,待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复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开展该工程初步设计以后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第6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地点
提交时间
1
项目建议书、附图及投资估算
25
贵阳市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投资估算
25
同上
2010年11月30日提交成果
3
初步设计报告、图纸、投资概算
25
同上
双方另行协商
4
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
25
同上
双方另行协商
第7.1条合同价款约定“盘县胡冲水库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按发改部门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人民币),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52号)作为计算依据,并按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勘察设计阶段
可研批复静态总投资(万元
按相关文件计算的勘察设计费(万元)
中标下浮率
各阶段费用比
勘察设计费(万元)
1?
2?
3?
4?
5?×(100%-③)×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12%
28%
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
12%
72%
合计
第7.2.1条约定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作为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预付款。②进度款,乙方提交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送审稿)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万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③尾款,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改部门批复文件后15日内,甲方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勘察设计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乙方结清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费。”。第7.2.2条约定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①预付款,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②进度款,初步设计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乙方提交招标设计成果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乙方提交部分施工图设计成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甲方按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的进度情况进行支付,甲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至90%时停止支付,余款待工程完工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余款。”。第8.1.2条约定“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如结构等要做根本调整,双方协商考虑增加部分勘察设计费。”。第9.2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勘察设计费;乙方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勘察设计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12.13条约定“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本合同暂执行至可行性研究阶段,若该项目顺利通过审查,得到国家投资或地方融资建设,则该合同继续执行完成下阶段的工作。”。
合同签订后,珠荣公司、华倬公司遂开始进行勘察设计。2010年11月30日,华倬公司向原告发送了胡冲水库的项目建议书、附图及投资估算,原告收到项目建议书后遂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2011年2月15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复中载明了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总投资等信息,并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其它前期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2011年12月19日,被告华倬公司向原告发送了胡冲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附图、可行性研究地质报告、初设阶段地质报告。原告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提交《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2011年12月15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批复中载明,同意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规模,同意工程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工程估算总投资11515万元,并附了相应的审查意见和总估算表。估算表中载明水库枢纽工程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费为261.35万元,科研勘察设计费为541.67万元,供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费为107.82万元,科研勘察设计费为261.7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1172.59万元。2012年12月29日,被告珠荣公司向原告发送了胡冲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概算及附图。原告收到初步设计报告后遂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提交了《关于呈报的报告》及相关资料。2011年12月30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该批复中载明,同意工程任务和规模,同意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同意报告推荐的混凝土重力坝方案,工程总投资10158万元,并附了相应的审查意见。2014年11月6日,原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珠荣公司发送《关于盘县水库有关事宜的函》,该函件中载明,胡冲水库已被纳入盘县2014年第三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要求在2014年12月30日前开工建设,请被告珠荣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将胡冲水库的招标设计、招标图和施工概算提供给原告,以便开展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该函件中载明的联系人为赵许永。根据原告的陈述,原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县政府的平台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由该公司负责支付,在支付款项之前,由原告发函给该公司。2014年11月16日,被告珠荣公司采用邮件的方式向赵许永发送了招标设计及相关资料,原告也确认赵许永收到该邮件。此后,由于项目资金问题,涉案工程就停止了施工设计。2016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珠荣公司发送《关于修改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该函件载明,原告拟对被告珠荣公司负责勘察设计的胡冲水库工程的工程任务进行变更,并据此对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等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胡冲水库工程主要任务调整为竹海镇饮用水供水工程,兼顾周边农田灌溉用水,保持胡冲水库规模不变,取消原设计的烟叶基地灌溉取水泵站、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按最新的规程规范重新编制设计概算。另外,该函件中还载明“因此会造成你单位设计工作量增加及部分已完成工作量的缺失,导致勘察设计费用的减少,请你单位按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及缺失部分的已完成工作量计算勘察设计费,我局同意届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并支付该部分勘察设计费。我局拟在2016年11月30日前对胡冲水库工程进行开工建设,请你单位收函后尽快开展初步设计报告修改工作并及时提交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以便工程顺利推进。”。2016年10月31日,被告珠荣公司通过QQ向原告的职工赵刚发送了《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初稿),此后,双方并未实际签订该补充协议。2016年11月,二被告按上述函件要求将修改后的第一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12月上报给六盘水市水务局,请求六盘水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复审。2017年1月13日,六盘水市水务局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复审意见》,该复审意见中载明,盘县胡冲水库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烟草拟援建项目,工程主要任务是烟地灌溉,工程主体投资也由国家烟草部门进行援建,其初步设计等工作的开展也是基于烟草项目来进行考虑。该水库初步设计报告于2011年12月30日通过六盘水市发改委、六盘水市水务局批复,工程概算依据的物价水平年为2011年,工程概算编制依据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因该工程从2011年批复至今一直未曾实施,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十三五”期间烟草部门不再援建该水库,资金来源需进行重大调整,由烟草援建工程主体投资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80%向贵州省水利厅申请。工程概算需进行重大调整,需根据最新物价水平和2014年发布的概算编制规定重新编制。复审意见主要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概算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结论为,该工程关键章节特别是地质、工程任务和规模、水工建筑物等章节需修改和完善内容较多,大坝体形优化余地很大,工程投资不能锁定,专家组不同意通过该报告。建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由项目业主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报告进行复审把关,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同意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复核后给予批复。2017年3月,二被告将修改后的第二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委托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对该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审查。2017年5月,中水公司组织专家对上述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于2017年9月6日作出《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针对修改稿重要问题的审查意见:一、面板坝方案:1、右岸趾坝置于全风化地基的范围较大,现有趾板设计方案在水力梯度方面不满足规范容许值要求,也未见到相关论述;针对该坝址地质条件,仅依靠帷幕灌浆作为防渗措施不可靠,在此基础上否定防渗墙方案的论据不足。2、右岸山体风化强烈,全风化、强风化深度大,谷口位置深层滑动需要复核。3、枢纽布置不合理:1)泵站布置在左岸、右岸设置出水池不尽合理;2)溢洪道布置在右岸冲沟又深挖泄槽,出水渠与主河道反向不利于水流归槽;3)堆石坝下游坝脚受主河道洪水冲刷,未见有效防护措施;4)取水与放空洞分开并紧邻布置、未充分结合。4、方案设计图不完整,细节错误较多,设计深度不足。二、建议:现有坝址(坝线)工程地质较差,不适宜修建刚性坝,目前提出的面板坝方案缺乏有效的适应措施,建议各方尽早考虑在其下游主河道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在中水公司作出上述技术审查意见之前,二被告于2017年7月将修改后的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中水公司,但该公司未作出审查意见。2017年9月,原告向二被告发送《关于商议盘县工作事宜的函》,要求二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到原告处商议如何开展胡冲水库前期设计工作相关事宜。2017年9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回复及勘察设计费支付的联系函,该函中载明二被告已于2017年7月17日将修改后的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中水公司,建议原告尽快与该公司沟通,对二被告最终修改的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二被告愿意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并承诺对设计质量负责。另外,二被告在该函件中还对设计费的计算和支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2017年11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申请函》,在该函件中二被告提出,根据其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原告尚有部分进度款未支付,要求原告支付该部分款项,并提出因设计变更,要求原告增加勘察设计费。2018年2月27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发送了上述函件。2018年3月7日,原告又向二被告发送《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事宜的函》,在该函件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务必于2018年3月12日将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最终送审稿提交给原告。2018年3月9日,二被告针对原告发送的上述函件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事宜的函的复函》,在该复函中,二被告提出其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勘察设计费的情况下,一直积极配合原告推进该项目,初步设计最终送审稿已根据原告的要求发送给中水公司,但二被告到该公司商讨时,该公司确告知其并未与原告就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签订合同,之前参与审查是以一种义务帮忙的性质进行,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现该公司不再参与审查。原告来函要求二被告提交初步设计最终送审稿,其应与中水公司联系,相应纸质版本待收到原告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后将尽快出版,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原告。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被告华倬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5万元,于2011年1月28日向被告华倬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0万元,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告华倬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10万元,于2012年9月14日向被告华倬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00万元,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告华倬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20万元。上述费用共计355万元。2017年3月,原告又向双方以被告华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开设的共管账户中汇入勘察设计费100万元,该笔款项现仍存于该账户中,需要双方均同意才能支取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完成的勘察设计工程是否合格,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勘察设计费455万元?2、反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支付反诉原告勘察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二被告提起反诉的诉请也要求解除该合同,即原被告都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双方已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故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予解除。
关于被告完成的勘察设计工程是否合格,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勘察设计费455万元的问题。双方对中水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并不持异议,该审查意见针对修改稿重要问题的审查意见:一、面板坝方案:1、右岸趾坝置于全风化地基的范围较大,现有趾板设计方案在水力梯度方面不满足规范容许值要求,也未见到相关论述;针对该坝址地质条件,仅依靠帷幕灌浆作为防渗措施不可靠,在此基础上否定防渗墙方案的论据不足。2、右岸山体风化强烈,全风化、强风化深度大,谷口位置深层滑动需要复核。3、枢纽布置不合理:1)泵站布置在左岸、右岸设置出水池不尽合理;2)溢洪道布置在右岸冲沟又深挖泄槽,出水渠与主河道反向不利于水流归槽;3)堆石坝下游坝脚受主河道洪水冲刷,未见有效防护措施;4)取水与放空洞分开并紧邻布置、未充分结合。4、方案设计图不完整,细节错误较多,设计深度不足。二、建议:现有坝址(坝线)工程地质较差,不适宜修建刚性坝,目前提出的面板坝方案缺乏有效的适应措施,建议各方尽早考虑在其下游主河道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从该审查意见可以看出被告之前作出的勘察设计存在不合格,需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导致初步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8.2.1条中约定: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少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勘察设计费455万元。
关于反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支付反诉原告勘察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问题。因盘县胡冲水库从2011年批复至今一直未曾实施,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工程任务由烟地灌溉为主调整为人饮供水为主兼顾周边农田灌溉,“十三五”期间烟草部门不再援建该水库,资金来源需进行重大调整,由烟草援建工程主体投资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80%向贵州省水利厅申请;工程概算需进行重大调整,需根据最新物价水平和2014年发布的概算编制规定重新编制。因此,2011年批复的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内与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严重不符,必须对原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实质性调整。反诉被告也向二反诉原告去函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报告,二反诉原告同意修改初步设计报告,并三次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修改,但一直未向反诉被告提交合格的初步设计报告,故反诉被告未能按时付款的原因系二反诉原告未能及时提供合格的初步设计报告所致,故二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违约,请求支付勘察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二、被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盘州市水务局勘察设计费455万元;三、驳回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珠荣公司、华倬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2010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付勘察设计费2796985.60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以未付勘察设计费3796985.60元为基数,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按照24%/年标准计算违约金2117157元;及以2796985.60元为基数,2017年3月31日至付清全部勘察设计费期间,按照24%/年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1195424元,以实际付清为准);4、改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及利息划转至上诉人指定账户;5、改判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10月14日后上诉人为修改设计所消耗的工作量费用50217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作量费用(自2017年7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54809元);6、改判被上诉人负担一审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为0.35%。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二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返还勘察设计费455万元;2、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各项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诉请二上诉人返还勘察设计费455万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二上诉人承担案涉水库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向二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现查明二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勘察设计工作,二上诉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经转化为了相应的工作成果,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应按合同约定向二上诉人支付已完成工作成果所对应的勘察设计费,且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在本案原二审庭审中亦认可已支付的355万元勘察设计费是对应二上诉人在2016年前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故一审法院判决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返还勘察设计费455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第一,二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支付勘察设计费2796985.60元。审理查明,双方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二上诉人承担案涉水库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二上诉人实际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并分别于2011年2月15日、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30日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之后由于案涉项目资金未落实,工程一直未动工。直至2014年11月6日,时隔近三年后,原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才向上诉人珠荣公司发函要求提供招标设计、招标图和施工概算,二上诉人遂于2014年11月16日采用邮件方式向上述函件中载明的联系人赵许永发送了招标设计及相关资料,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亦认可赵许永收到该邮件。此后仍然存在项目资金问题,案涉工程停止了施工图设计工作。勘察设计事宜搁置至2016年10月14日,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提出修改初步设计报告,此时距二上诉人取得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已近五年之久,距二上诉人提交招标设计及相关资料亦有两年时间。由上述事实可见,案涉工程时间拖延,系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所导致,并非二上诉人的原因,从二上诉人修改第一版初步设计报告后,相关部门出具的复审意见来看,报告复审不能通过与该工程从2011年批复至2017年一直未曾实施以致于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系。上述事实亦可见,二上诉人在2016年10月14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后期变更工程任务,不能否定二上诉人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基于此,亦如前所述,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应向二上诉人支付已完成并符合合同约定部分工作量所对应的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应当支付2889264元,提交招标设计成果后应当支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60%即4457721.60元,合计7346985.60元,扣除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已支付的455万元,尚欠勘察设计费2796985.60元,二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支付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第二,二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案涉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二上诉人主张以年利率24%作为计算违约金标准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考虑二上诉人的损失,兼顾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按照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年利率0.35%进行计算,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以3796985.6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为30898元;2017年3月31日后,以2796985.6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违约金为17376元;上述违约金合计48274元。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仍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该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第三,二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协助其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万元及利息划转至二上诉人指定账户。如前所述,该笔款项已作为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已支付的勘察设计费予以扣减,故本院对二上诉人所提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第四,二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盘州市水务局支付其于2016年10月14日之后为修改设计所消耗的工程量费用502179元及相应利息。由于双方并未对修改初步设计报告产生的费用进行约定,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故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二、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盘州市水务局勘察设计费455万元;驳回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盘州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2796985.60元及截至2019年1月10日的违约金48274元(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款项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5%计算至勘察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四、盘州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万元及利息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五、驳回盘州市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13943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9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57143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949元。
本案再审中,被申请人珠荣公司、华倬公司提交证据:客户回单四份,证明原审判决已基本执行完毕。再审申请人盘州水务局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
再审申请人盘州水务局未提交新证据。
珠荣公司、华倬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对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二被申请人应否向申请人盘州市水务局返还勘察设计费455万元;2、二被申请人所提各项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中,盘州市水务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案涉合同,二被申请人亦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可视为双方均有解除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已达成一致,故双方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予解除。
对盘州市水务局请求二被申请人返还勘察设计费455万元的诉请以及被申请人所提应支付勘察设计费2938641.60元的诉请,经查,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二被申请人承担盘县胡冲水库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盘州市水务局向二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勘察设计费。本案查明二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并分别于2011年2月15日、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30日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其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经转化为了相应的工作成果且质量合格。盘州市水务局后期变更工作内容,不能否定二被申请人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盘州市水务局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勘察设计费。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应当支付2889264元,初步设计完成后应支付第二价段总费用的20%,即1485906元,两项合计4375170元。扣除盘州市水务局前期已付费用3550000元,盘州市水务局还应向二被申请人支付勘察设计费825170元。该款项应从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的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中进行支付,剩余款项应返还盘州市水务局。
之后由于项目资金未落实,工程一直未动工。直至2014年11月6日,原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珠荣公司发函要求提供招标设计、招标图和施工概算,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6日采用邮件方式向上述函件中载明的联系人赵许永发送了招标设计及相关资料。此后仍然存在项目资金问题,胡冲水库工程停止了后续工作。因二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招标设计、招标图等成果未实际运用,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该成果质量合格,故本院对二被申请人要求支付该价段工作成果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后,勘察设计事宜搁置至2016年10月14日,盘州市水务局向二被申请人提出修改初步设计报告,按合同约定,二被申请人负有修改完善的义务。从二被申请人提交修改版初步设计报告后,相关部门出具的复审意见体现,报告复审不能通过,其原因与该工程从2011年批复至2017年一直未曾实施以致于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系。但该外部条件的变化,作为委托方的盘州市水务局已明确告知了二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另行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表明其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其责任在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少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二被申请人请求支付后续勘察设计费用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二被申请人诉请盘州市水务局支付其于2016年10月14日之后为修改设计所消耗的工程量费用502179元及相应利息。由于双方并未对修改初步设计报告产生的费用进行约定,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故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以及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盘州市水务局与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盘州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中的825170元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
四、双方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825170元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后的剩余款项,由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协助返还盘州市水务局;
五、驳回盘州市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41040元,由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1645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1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45655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嘉
审 判 员  付振义
审 判 员  刘 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倩茹
书 记 员  黄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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