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异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天寿大厦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55658。
法定代表人:杜永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一街11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952562M。
法定代表人:朱茂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彬,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盘州市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军民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952562M。
法定代表人:黄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雨果,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荣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倬公司)和盘州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黔0281执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盘州市水务局返还已取得的受理费25946.00元、执行费30201.00元、执行案款3020089.00元,合计307623.60元”。2022年2月8日,异议人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对本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执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核定的执行金额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重新核定异议人执行回转应返还款项金额,裁定异议人因补缴受理费515元,执行案款3034032.6元。事实和理由:一、执行回转依据的具体内容。(2021)黔02民再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与金额相关的内容如下:“……三、盘州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中的825170元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四、双方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825170元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后的剩余款项,由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协助返还盘州市水务局;……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41040元,由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1645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1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45655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437元。”。二、异议人根据(2021)黔0281执203号执行裁定书来自水务局执行款请款,2021年5月11日贵院向异议人发放执行款2848259.6元(未区分具体内容),2021年5月11日水务局协助划转共管账户费用1000000元,2021年5月24日贵院向异议人发放执行款10943元(未说明内容)。异议人合计收到执行款项3859202.6元。三、异议人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和反诉)情况。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异议人负担21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异议人负担30437元,异议人预交32892元,应返还1645元。因此,异议人应补缴受理费515元。四、异议人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补缴二审安静受理费情况。2021年12月7日,六盘水中院以《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函告异议人,要求补缴案件受理费11488元。2021年12月14日,异议人向该中院支付案件受理费11488元。五、异议人应向水务局返还费用为3034547.6元。
经查,六盘水中院作出的(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二、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盘州市水务局勘察设计费455万元;驳回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盘州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2796985.60元及截至2019年1月10日的违约金48274元(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款项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5%计算至勘察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四、盘州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万元及利息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五、驳回盘州市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13943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9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57143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949元。后水务局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两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1、执行勘察设计费人民币2796985.6元;2、违约金48274元;3、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1000000元及利息;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6、被执行人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943元。暂计至申请日,执行标的总额为3859202.6元。”。
另查明,本院经过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3889112.6元,其中执行费40853元,向发放案款至水务局989057.00元,发放至华倬公司案款合计人民币2859202.6元。
又查明,六盘水中院作出的(2021)黔02民再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以及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二、解除盘州市水务局与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三、盘州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中的825170元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四、双方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825170元划转至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后的剩余款项,由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协助返还盘州市水务局;五、驳回盘州市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41040元,由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1645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1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92元,由盘州市水务局负担45655元,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4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水务局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返还执行款307540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查明,根据盘州市人民法院和六盘水中院出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编号分别为No000502965和No000656073,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缴纳了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同时通过2022年2月21日对珠荣公司、华倬公司和水务局作出的执行笔录可知,双方对执行回转核定的执行总金额争议较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执行回转的执行案款金额和案件受理费的核定,以及执行费是否属于执行回转。
本院认为,执行回转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有相关规定,应该依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回转中执行案款核定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之规定,本案中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依据(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45259.6元,案件受理费13943元,本案执行费40853元。本院执行中,强制执行到位3889112.6元,发放华倬公司案款为2859202.6元,执行费40853元,余款转至共管账户,则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依据(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取得的财产为2859202.6元。后(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被(2021)黔02民再7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同时根据再审判决书第四项和第五项,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还应当承担费用174830元,即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减去划转至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指定的账户825170元为174830元。故珠荣公司和华倬公司应执行回转的执行案款为3034032.6元,即依据(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取得的财产为2859202.6元和珠荣公司、华倬公司还应当承担费用174830元。
二、关于执行回转中案件受理费的核定的问题
依据(2021)黔02民再74号民事判决书可知,珠荣公司、华倬公司承担一审受理费2160元,一审反诉费30437元,异议人预交32892元,则应返还珠荣公司、华倬公司一审反诉费1645元。则珠荣公司、华倬公司应该补缴的案件受理费为515元,即承担一审受理费2160元减应返还珠荣公司、华倬公司一审反诉费1645元。
三、执行费是否属于执行回转的问题
在原执行依据没有撤销前,其从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作为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是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导致了申请执行费的产生,执行费和在执行过程中的罚款有相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本案中,(2020)黔02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未被撤销前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水务局未履行该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珠荣公司、华倬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应由水务局承担,因为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惩罚性。故执行费不包含在执行回转的范围之内。
故珠荣公司、华倬公司应补缴案件受理费515元,返还执行案款3034032.6元。
综上所述,珠荣公司、华倬公司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华倬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成立;
二、撤销(2021)黔0281执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