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盘州市水务局与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22民初145号
原告(反诉被告):盘州市水务局(原盘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218N。
法定代表人:黄涛,盘州市水务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24779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现盘州市)。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天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55658。
法定代表人:朱春生,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一街****信用代码91440101190952562M。
法定代表人:朱茂华,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010785670。
二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朱国彬,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反诉被告)盘州市水务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黔0222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黔02民终142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盘州市水务局的法定代表人黄涛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宇、赵刚,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平川、朱国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州市水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勘察设计费455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水库的勘察设计工作,双方对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文件的交付、审批、修改、设计费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1年12月30日,二被告提交的《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获得六盘水市发展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的批复,原告按照约定向二被告支付勘察设计费455万元,其中有100万元在共管账户。盘县胡冲水库工程是盘县“十二期”重要骨干水源工程之一,主要功能是解决原珠东乡的人畜饮水和烟地灌溉用水问题,但因胡冲水库工程的灌溉供水须用泵站提水进行烟地灌溉,不符合国家烟草部门援建资金的相关规定,未能落实建设资金,导致工程一直未能开工建设。2016年,该工程被列入贵州省乡乡有稳定水源规划,主要功能是解决原珠东乡的饮水安全问题。因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程任务、概算等需进行调整。为此,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发函给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原方案进行修改。2017年1月13日,六盘水市水务局对二被告修改和调整后的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但未获通过。2017年5月,原告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水利咨询资质的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仍未通过。后原告多次通知二被告按审查要求出具新方案,但二被告一直未出具新的设计方案,亦未提出任何解决方法。按贵州省水利厅的要求,该工程本应纳入2017年第三季度集中开工项目,但由于二被告迟迟未提供合格的设计成果,导致该项目未能如期开工建设,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二被告多次催要,原告均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但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予认可;2.二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以修改初步设计方案产生的分歧否定之前对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四个阶段的批复和接收,属于混淆视听。原被告双方是在2016年后,因项目长期停滞导致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对已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是否应当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问题产生技术分歧,但这不能视为被告违约,且也没有任何文件撤销之前的生效批复;3.《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要求“另选坝址开展勘查设计工作”,违反法律规定,在行政、财政和技术上都存在巨大障碍,且第三方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在审查意见上签章,不能用作判断二被告工作成果的依据;4.原告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既没有按时间节点支付勘察设计费,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与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在修改初步设计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违约,二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5.原告怠于组织对二被告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应当对合作失败承担全部责任;6.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勘察设计费缺乏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关于免收设计费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使二被告的设计真的存在瑕疵,也只需要承担修改完善的法律义务,而无需退款。
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反诉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2010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付的勘察设计费2938641.60元;3.判决反诉被告以未支付的勘察设计费3938641.6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支付反诉原告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2196143.40元,及以2938641.6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支付反诉原告自2017年3月31日至付清全部勘察设计费期间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1020232元,以实际付清为准);4.判决反诉被告协助反诉原告将2017年3月30日支付至共管账户中的勘察设计费1000000元及利息划转至反诉原告指定账户;5.判决反诉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4日后反诉原告为修改设计所消耗的工作量费用50217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量费用为止(自2017年7月17日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54809元);6.判决反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含本诉及反诉)。事实及理由:2010年9月28日,反诉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承担盘县胡冲水库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费用、支付时间等作出了约定。反诉原告签约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经反诉被告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反诉原告已基本完成合同义务,实现了反诉被告的合同目的,但反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7.1条约定的计价方式,并结合《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部分内容“文件批复静态总投资10138.21万元,项建、可研阶段勘察设计费369.17万元,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费803.02万元,合计1172.19万元”。合同价款按中标价格下浮12%计算后为10315272元,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部分的勘察设计费为3248696元,反诉被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改部门批复后15日内(即2012年1月1日前)结清。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为7066576元,反诉被告应在反诉原告提交招标设计成果后15日内(即2014年12月3日前)支付该阶段进度款至60%,即4239945.60元。2014年12月3日前,反诉被告累计支付了3550000元。2017年3月30日,反诉被告虽支付了1000000元,但该笔款项扣于双方共管账户,反诉原告无法转移使用,上述款项合计4550000元。2016年10月14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送达《关于修改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对勘察设计合同中的设计任务进行了根本变更,经协商,反诉被告同意按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及缺失部分已完成工作量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计算勘察设计费用。反诉原告随即递交补充协议,但反诉被告置之不理。之后,反诉原告考虑到工程进度,决定在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先期开展工作,并根据反诉被告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了按照变更后要求修改的《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反诉原告为配合反诉被告计划变更,耗费了相当的成本及工作量。经反诉原告实际核实,该部分差旅费及人工费合计502179元,但反诉被告一直未支付。
盘州市水务局对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1、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方认为不能够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工作阶段分离来看,这几个阶段是整体性的,双方签订合同后,反诉被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由于反诉原告不适当履行合同,在工程内容进行变更以后,反诉原告未提交合格的相关设计成果,致使项目工程至今未能开工建设,反诉原告已违约;反诉原告的诉请都是建立在其提供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质量合格要求的前提下,合同第8.2.1条约定“乙方应按国家···”,而本案中本诉原告在庭审中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六盘水市水务局、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诉被告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六盘水市水务局的审查意见为不予通过,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意见为列举了四点存在的问题,且表明本诉被告在前期工作中提交的工作成果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重大安全隐患,系不合格产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于付款、对成果的合格要求、双方违约责任都进行了约定,故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提交的不合格的工作成果不应当支付所有费用。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反诉被告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等义务,反诉原告也以其行动响应了反诉被告的相关通知,但是因为反诉原告不适当履行,致使反诉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3、反诉请求除第一项外其余均无相关合同依据,反诉被告未支付尾款系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反诉原告第二项以及之后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盘州市水务局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及辩解,在本诉部分及反诉部分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0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勘察设计阶段包括项目建设阶段等共五个阶段,这几个阶段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告可以对委托事项进行变更,双方约定提交的工作成果要求质量合格。**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原告第二点证明目的,合同第4.3条说明任务分为五大阶段,第4.5条第2项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才可以做其他后续工作,在本案中,这个条款首先说明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技术层面的基础意义,其次也有力地反驳了原告各个阶段不可分割的观点;合同第7条,价款计价方式及支付时间,8.1.2条规定原告变更任务应当增加费用,8.2.3条规定被告调整补充的义务仅限于原定范围,9.2条款是在没有全部完成本阶段勘察设计任务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勘察设计费的约定,9.3条款约定原告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告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法律责任,9.4条款是双方对于免收设计费有具体的约定,12.4和12.5条款明确了原告增加工作或者拖延工期应当增加费用,12.13条款明确说明本合同所述的五个阶段各自独立。第7.1条约定的勘察设计费总额1172.59万元双方在二审阶段均予以认可。
2、六盘水市发改委和水利局市发改农经[2011]811号《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及附件一份,用以证明批复的工程主要任务是为解决珠东烟叶基地烟地的灌溉用水,兼顾解决珠东乡政府所在地4个村的生活用水问题;该批复作出的时间是2011年12月30日,但是至今未开工建设的事实。**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但是说明几点:1、批复的正文表述“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现批复”,这句话说明在批复之前设计单位对设计文稿进行反复的修改完善是一种正常的业务形态,也是各方都认可的;2、该批复说明被告的初步设计是合格的,也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认可;3、原告至今未举证证明该文件被撤销,故其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评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4、在批复中明确同意报告推荐的混凝土重力坝方案,同意上坝线、下坝线枢纽布置方案。
3、原告2016年10月14日发送给被告的《关于修改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2016年12月17日原告的《会议通知》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通知被告工程任务已进行了变更;对被告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内部组织进行了评审。在发送给被告的函件中,第三点特别强调了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按最新的规程规范重新编制设计概算,但是被告未对此作出积极的响应。作调整但水库规模不变,主体工程不变,只是输水/供水管道发生改变。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就坝址做任何选址上的改变,而是中水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基于本诉被告所提交的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有重大安全风险,在其评审的意见中建议坝址下移。**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予以认可,1、原告在本函中提出了3点变更要求,被告均予以回应,并在修订后的初步设计报告的第一、二、三版中予以体现,但是原告后期提出的坝址下移的要求并不包含在本函之中,本函所提的三点要求可以视作在原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调整。坝址下移等要求被告推翻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设计一座新的水库,这显然超出了通常关于方案修改的正常理解;2、函件中第三点被告已经重新编制,被告将在反诉的举证阶段向法庭予以说明;3、补充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真的如原告所述,经评审合格后再签订补充协议,这不符合生活常理;4、这个函件的内容是在811号批复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实是规模不变,但反诉被告在2017年9月通过技术审查报告提出了坝址下移的要求,坝址下移将导致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这一事实说明,反诉被告的变更要求始终不明确、不固定;5、对会议通知三性认可,反诉原告的副总及总工程师以及各部门负责人都参加了这个会议,会议通知可以与反诉原告的证据第28差旅费票据形成相互印证关系。
4、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六盘水市水务局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复审意见》、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告发送的《关于商议盘县工作事宜的函》各一份,用以证明:(1)对被告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方案经六盘水市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专家组不同意通过,在该份复审意见中,明确说明因该工程从2011年批复至今,一直未实施,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技术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另外,在第四段中明确表述2011年批复的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严重不符,必须对原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实质性调整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复,实质上就是对2011年批复的否定;(2)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拿出新方案,但被告一直没有新的设计方案和解决办法。函就是落款日期那天通过邮箱发给朱国彬的。**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复审意见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1、原告从来没有将复审意见送达被告,直至被告收到证据材料后才第一次看到这份复审意见,原告作为修改任务的提出方,本身就具有协助义务,原告将这份重要的复审意见扣住不发,令被告无法全面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工作成果的真实态度以及修改要求,被告认为,原告的这种行为就是故意制造履约障碍,为本次诉讼制造证据;2、这份复审意见说明由于时间过长,外部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所以需要进行修改,但是这份报告并没有说之前的批复是错误的,更没有撤销之前的批复。3、复审意见审查的对象是修订第一版初步设计,不是2011年原初步设计,这个复审意见无论效力如何,都不影响原告基于2011年原初步设计所负担的付款义务。对《关于商议盘县工作事宜的函》三性均不认可,该份函件的签发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内容是“于2017年9月12日将审查意见转至贵单位”,原告怎么能在8月25日就已经描述了之后的事。
5、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6日出具的《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用以证明:1、经原告大力协调,审查专家和设计单位即本案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流,并多次审阅了设计单位提供的成果资料,鉴于该项目在成库建坝地质条件、枢纽布置及坝址、坝型等方面存有缺陷,安全风险较大,审查专家提出了坝址下移的建议,但是设计单位未采纳该建议,该份技术审查意见最终的建议结果是现有坝址(坝线)工程地质较差,不适宜修建刚性坝,目前提出的面板坝方案缺乏有效的适应措施,建议各方尽早考虑在其下游主河道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由于被告提交的修改稿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因此,中水公司的技术审查意见对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2、证明被告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系不合格的工作成果,证明被告从项目建议开始所提交的工作成果都有质量缺陷,有重大安全隐患。且第三版初步设计方案原告没有收到。**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1、技术审查意见写得很清楚,是在2017年5月组织了技术审查,并在2017年9月形成了书面文字,所以技术审查意见针对的是被告在2017年3月8日提交的修订第二版初步设计报告,而非2017年7月17日被告提交的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这份技术审查意见与六盘水市水务局的报告复审意见一样,都是对被告此前的修订提出的阶段性修改意见,而非最终否定性结论。在2017年7与17日,被告提交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之后,原告再没有组织专家论证会,也没有对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审查。2、原告提出的最终修改建议,原来的面板坝缺乏有效的适应措施,建议在下游河道另选坝址,对该问题,被告于2017年7月提交了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中已经进行了修改,采用了中坝线砼面板堆石坝,同时也在2017年9月25日的关于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回复及勘察设计费支付的联系函中明确告知原告,并指出若另选坝址,需从头再来,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虽然右岸山体地质条件较差,但通过调整坝线及坝型能够满足成库要求,被告也承诺对设计质量负责。3、技术审查意见针对的是修订的第二版初步设计,不是2011年原初步设计,无论其效力如何,都不影响原告基于2011版原初步设计所负担的付款义务。4、原告在2017年9月向被告送达该意见,显然在这个时间中水公司仍然是原告认可的受托人,那么被告在此前的2017年7月将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交给专家组总工程师赵其兴并无不当。5、原告与中水公司为委托关系,并且原告向被告送达该审查意见,那么意味着该意见即本诉原告的指示,该意见最终结论是坝址下移,应当理解为《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述的发包人变更计划。6、由于初步设计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原告要求坝址下移,即便参照2011年价格,被告至少要额外支付300余万元成本,原告逾期付款在先,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在后,要求被告额外承担前述成本不合情理。
6、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发送给原告的《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申请函》、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发送给被告的《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事宜的函》、被告于2018年3月9日发给原告的《复函》、《付胡冲水库设计费明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交最终报告,但被告均以未支付费用为由不提交;从2010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告共计向被告实际支付勘察设计费605万元,其中100万元在双方共管账户上。**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于该四份证据,除明细表外,对其他三份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该三份函件证明被告始终积极的催要勘察设计费以主张权利,并且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予以积极的回应。反而是原告收到被告的函件后对于被告的要求无论是款项还是技术解决方案都没有进行回应,刚才原告说没有收到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是因为被告将该设计发送给了中水公司,并且在2018年3月9日的函件中明确的告知了被告,如果被告有诚意组织审查,即可以从中水公司调取也可以要求被告补充提交,但原告时至起诉日都没有对被告向中水公司送交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的行为提出任何质疑。对于明细表,总金额455万元以及其中100万元扣于原被告共管账户是属实的,但是明细表中体现的具体的时间和分项金额与被告银行流水不符,被告将在反诉阶段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7、六盘水市水务局文件:市水务通(2016)93号,六盘水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技术审查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六盘水市水利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份,用以证明六盘水市水务局作为市级审批机构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蓄水、引水等水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阶段的项目技术报告以及在建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可以作出审查,以此证明2017年1月13日,六盘水市水务局作出的《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复审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是六盘水市水务局依法作出的。**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该两份文件是六盘水市水务局自行编制的,是否合法合规应当经有关机关确认;这份文件制定的依据之一是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是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在本案中,原批准机关是指六盘水市发改委,此外,根据该指导意见,中水公司的技术审查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六盘水市水务局在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复审意见不具有推翻此前批复的法律效力。
8、黔发改建设(2013)557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一份,用以证明因该办法第十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故原六盘水市水务局、发改委于2011年对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因没有在两年内开工建设,已经自动失效。**公司及珠荣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如第十五条所述审批文件失效,也不影响本诉原告的付款义务,自动失效与非法和撤销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所谓自动失效是指本诉原告应当另行履行审批手续,但是2011年发改部门作出的批复本身是合法的,基于批复所固定的2011年初步设计质量合格。
被告**公司及珠荣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及辩解,在本诉部分及反诉部分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010-PXSKGC-HCSK-15)各一份,中标通知书用以证明反诉原告合法中标,勘察设计合同用以证明事项与本诉阶段反诉原告意见一致。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无异议。但合同中约定,反诉被告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2、《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光盘)、《投资估算》(光盘)、《附图》(光盘)、《资料发送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反诉原告按期完成项目建议书阶段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该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但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将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分割开来,在勘察设计阶段,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是一个整体,不能分离。
3、市发改农经[2011]275号《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一份,用以证明六盘水市发改委同意按照项目建议书立项,反诉原告工作成果得到认可的事实。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无异议,但发改委只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对技术层面,发改委并没有作出批复,技术方面属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4、《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图纸、《地质勘察报告》(以光盘形式提交)、20101219资料发送清单、20111228资料发送清单(送审)各一份,用以证明反诉原告按期完成可行性研究阶段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图纸,同时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第7.2.1②第2条,被告应在2011年1月3日前支付10万元。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该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将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分割开来,在勘察设计阶段,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是一个整体,不能分离。
5、市发改农经[2011]808号《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份,用以证明六盘水市水务局和发改委联合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一份,用以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六盘水市水务局和发改委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尤其是证据第20页,工程估算总投资11515万元;证据第25页第(四)枢纽工程部分项建、可研阶段勘察费261.35万元,(四)供水、灌溉工程部分项建、可研阶段勘察费107.82万元,三、枢纽工程部分可研勘测设计费541.67万元,三、供水、灌溉工程部分科研勘测设计费261.75万元。证明反诉原告主张金额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第22页正数第二行,(三)基本同意《报告》推荐坝址及拟建重力坝方案。证明反诉原告选择的坝址经过技术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确认,没有瑕疵,专家组成员包括六盘水市水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同时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第7.2.1②第3条,反诉被告应在2011年3月24日前支付15万元;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第7.2.1③第3条,反诉被告应支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全部费用288.9264万元。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1、对808号文件三性无异议,但是在该文件中批复的是:涉案工程项目是为了缓解珠东乡烟叶基地单元灌溉用水和居民用水紧张局面,具有非常必要的紧迫性,但不再用于烟叶基地的灌溉用水,改变为居民饮用水,是一项民生工程,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反诉原告的证明目的。2、在审查意见中,对工程、地质有一个、地质有一个意见本同意报告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与评价,下阶段进一步查清库尾与坝区右岸地下分水岭,在审查意见中对反诉原告明确提出相应的要求,但是反诉原告并未按照审查意见提出的要求进行完善。
6、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附图(以光盘形式提交);12/13/14资料发送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反诉原告提前完成了初步设计报告阶段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该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但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将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分割开来,在勘察设计阶段,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是一个整体,不能分离。同时证实反诉原告所提交的产品有质量缺陷,产品不合格。
7、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各一份,二份证据共同用以证明本诉原告交付的初步设计报告阶段工作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并获得批复,且批复中明确同意报告推荐的混凝土重力坝方案。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均有异议,该批复根据黔发改建设{2013}557号文件的第十五条规定,此批复已经自动失效,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8、关于盘县水库有关事项的函一份、胡冲水库招标设计一份(见光盘)、电子邮件一份,用以证明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交付招标设计工作成果,反诉原告按照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的事实,另外,赵许永是反诉被告的负责项目的工作人员,在6419号案庭审笔录中有明确记载。反诉被告在本案开庭前从未就招标设计工作成果提出过质量异议。根据合同7.2.2规定,反诉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日前支付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的60%,即1172.59万元×88%×72%×60%=445.7722万元。盘州市水务局质证意见是对三性均有异议。反诉被告没有收到反诉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也没有要求反诉原告完成该项工作,反诉原告与水投公司之间的来往和反诉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反诉被告也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关于修改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一份,用以证明目反诉被告在本函中提出了3点变更要求,反诉原告均予以回应,并在修订后的初步设计报告的第一、二、三版中予以体现,但是反诉被告后期提出的坝址下移的要求并不包含在本函之中,本函所提的三点要求可以视作在原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调整。坝址下移等要求反诉原告推翻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设计一座新的水库,这显然超出了通常关于方案修改的正常理解;函件中第三点反诉原告已经重新编制。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作为业主方,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就改变的内容明确通知了反诉原告,要求反诉原告尽快提交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
10、《盘县胡冲水库补充协议》、QQ聊天截图各一份。用以证明反诉原告积极主张权利,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了计算方式、计算依据和金额,反诉被告没有做出任何回应。QQ聊天记录是由反诉原告代理人朱国彬发送给反诉被告代理人赵刚的。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反诉原告的证明目的。
11、《修订第一版初步设计报告》(见光盘),用以证明反诉原告根据反诉被告2016年函件的要求,修订了初步设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反诉被告提交的复审意见针对的就是修订的第一版初步设计报告。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证明了反诉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合格。
12、《修订第二版初步设计报告》(见光盘)、电子邮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反诉原告在2017年3月交付修订后的初步设计工作成果,反诉被告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针对的就是修订第二版的初步设计报告。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证实反诉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合格。
13、《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见光盘)、电子邮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反诉原告在2017年7月交付修订后的初步设计工作成果,电子邮件的接收对象是中水公司的总工赵其兴,赵其兴是中水公司专家组的成员,名单列在技术审查意见附件,中水公司技术审查意见形成的日期是2017年5月,针对的是修订第二版初步设计报告,2017年9月只是形成了文字稿,6419号一案开庭时,反诉被告才提供了盖章的版本。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反诉原告并未向反诉被告提交第三版设计报告,反诉被告没有收到反诉原告提交的第三版设计报告,反诉原告也明确表示,其第三版报告是提交给中水公司而不是提交给反诉被告的,反诉被告没有技术资料对第三版报告进行组织审查;中水公司的审查意见是2017年9月作出的,证实反诉原告的初步设计报告不合格。
14、差旅费票据及工程师人力成本核算表,用以证明2016年之后,反诉原告为完成工作任务,实际支出的成本,在2016年12月28日反诉原告副总以下十名员工到盘州参与会议,可以与反诉被告的证据会议通知的内容、时间相互印证。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15、电子邮件、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设咨询意见汇总、电子邮件、盘县胡冲水库地址(初步设计)评审意见、电子邮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技术审查意见针对的是修订第二版设计报告。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该组证据证明反诉原告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是不合格产品,且第一版、第二版修订稿都是在2011年的初步设计报告基础上就供水部分作了修改提交的,也就是说2011年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是有质量缺陷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6、《关于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回复及勘察设计费支付的联系函》、电子邮件、《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申请函》、《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前期工作事宜的函的复函》各一份。用以证明反诉原告积极主张权利,而反诉被告并未作出有效回应,此外,反诉原告也在函件中通知了反诉被告与中水公司沟通和交付的事实。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该组证据证实反诉原告积极主张反诉被告支付勘察设计费,而置产品质量于不顾,在其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勘察设计费显然得不到反诉被告的支持,反诉被告不予支付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17、发票23张和对应的银行流水5张,用以证明反诉被告实际付款455万元的事实。盘州市水务局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010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份,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依据。
2、六盘水市发改委和水利局市发改农经[2011]811号《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及附件一份,**公司及珠荣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同意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报告推荐的混凝土重力坝方案、工程总投资10158万元、工期19个月的依据。
3、盘州市水务局2016年10月14日发送给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关于修改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2016年12月17日盘州市水务局会议通知各一份,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盘州市水务局向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函要求修改《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依据。
4、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六盘水市水务局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复审意见》,珠荣公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专家组不同意《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建设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由项目业主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报告进行复审把关,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同意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复核后给予批复的依据。盘州市水务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告发送的《关于商议盘县工作事宜的函》,该证据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2017年8月25日盘州市水务局发函给珠荣公司、**公司商议盘县工作事宜的依据。
5、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6日出具的《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一、面板坝方案:1、右岸趾坝置于全风化地基的范围较大,现有趾板设计方案在水力梯度方面不满足规范容许值要求,也未见到相关论述;针对该坝址地质条件,仅依靠帷幕灌浆作为防渗措施不可靠,在此基础上否定防渗墙方案的论据不足。2、右岸山体风化强烈,全风化、强风化深度大,谷口位置深层滑动需要复核。3、枢纽布置不合理。4、方案设计图不完整,细节错误较多,设计深度不足。二、建议:现有坝址(坝线)工程地质较差,不适宜修建刚性坝,目前提出的面板坝方案缺乏有效的适应措施,建议各方尽早考虑在其下游主河道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
6、珠荣公司、**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发送给盘州市水务局的《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申请函》、2018年3月7日发送的《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事宜的函》、盘州市水务局于2018年3月9日发给珠荣公司、**公司的复函、付胡冲水库设计费明细表,珠荣公司及**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盘州市水务局已支付珠荣公司、**公司勘察设计费605万元,其中150万元扣回到盘州市水务局账户,100万元支付到盘州市水务局与**公司共管账户,珠荣公司及**公司多次向盘州市水务局催要其余勘察设计费,2018年3月5日前,盘州市水务局未收到《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最审送审稿)的依据。
7、六盘水市水务局文件:市水务通(2016)93号,六盘水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技术审查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六盘水市水利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六盘水市水务局作为市级审批机构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蓄水、引水等水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阶段的项目技术报告以及在建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可以作出审查,两次审查均为“不合格”的技术文件,第三次报审前必须先经具务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报审时须提交其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的依据。
8、《黔发改建设(2013)557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布打印),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9.《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010-PXSKGC-HCSK-15),双方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珠荣公司参加盘县15座水库勘察设计招标Ⅳ标段(合同编号:PXSKKCSJ2010/SJ)投标,并确认为中标人,珠荣公司、**公司与盘州市水务局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依据。
10、《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光盘)、《投资估算》(光盘)、《附图》(光盘)、《资料发送清单》,双方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珠荣公司、**公司按期完成项目建议书阶段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依据。
11、市发改农经[2011]275号《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双方对该证据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六盘水市发改委同意按照项目建议书对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进行立项的依据。
12、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图纸、地质勘察报、地质勘察报告219资料发送清单、20111228资料发送清单(送审)(见光盘),双方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认定珠荣公司、**公司按期完成可行性研究阶段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图纸,同时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第7.2.1②第2条,盘州市水务局应在2011年1月3日前支付10万元勘察设计的依据。
13、市发改农经[2011]808号《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附件: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盘州市水务局对该证据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六盘水市水务局和发改委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枢纽工程部分项建、可研阶段勘察费为261.35万元,供水、灌溉工程部分项建、可研阶段勘察费107.82万元的依据。
14、《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附图(以光盘形式提交);12/13/14资料发送清单,双方该对该证据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珠荣公司、**公司提前完成了初步设计报告阶段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依据。
15、《关于盘县水库有关事项的函》、《胡冲水库招标设计》、电子邮件,该组证据系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珠荣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珠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盘州市水务局之间具有委托关系,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6、《盘县胡冲水库补充协议》、QQ聊天截图。双方并未对补充协议进行签字盖章,故该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7、《修订第一版初步设计报告》、《修订第二版初步设计报告》(见光盘)、电子邮件,双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珠荣公司、**公司修订完成了第一版、第二版初步设计的依据。
18、《修订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电子邮件,因该次初步设计报告系提交中水公司的总工赵其兴,但珠荣公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盘州市水务局委托中水公司接收初步设计报告,故该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9、差旅费票据及工程师人力成本核算表,盘州市水务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2016年之后,珠荣公司、**公司为完成第一、二、三版初步设计修改,支出交通费40479元、人工费461700元的依据。
20、电子邮件、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修编)技术咨询意见、电子邮件、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地质(初步设计)评审意见、电子邮件。盘州市水务局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可以作为认定针对修订第二版设计报告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及评审意见的依据。
21、关于《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回复及勘察设计费支付的联系函、电子邮件、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申请函、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前期工作事宜的函的复函。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珠荣公司、**公司多次向盘州市水务局主张勘察设计费的依据。
22、发票23张和银行汇账回单5份,盘州市水务局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盘州市水务局实际付款455万元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9月14日,被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盘县15座水库的勘察设计工作。2010年9月28日,原告盘州市水务局(原名称为盘县水务局)作为委托方(甲方),二被告作为承接方(乙方),双方针对上述15座水库中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二被告承担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工程。合同第4.5条约定“工作内容:(1)根据现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2)根据盘县人民政府要求,待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复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开展该工程初步设计以后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第6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地点





提交时间









1





项目建议书、附图及投资估算





25





贵阳市





2010年10月31日提交成果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投资估算





25





同上





2010年11月30日提交成果









3





初步设计报告、图纸、投资概算





25





同上





双方另行协商









4





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





25





同上





双方另行协商





第7.1条合同价款约定“盘县胡冲水库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按发改部门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人民币),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52号)作为计算依据,并按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勘察设计阶段





可研批复静态总投资(万元)





按相关文件计算的勘察设计费(万元)





中标下浮率





各阶段费用比





勘察设计费(万元)







































②×(100%-③)×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12%





28%















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

















12%





72%















合计



































第7.2.1条约定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作为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预付款。②进度款,乙方提交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送审稿)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万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③尾款,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改部门批复文件后15日内,甲方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勘察设计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乙方结清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费。”。第7.2.2条约定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①预付款,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②进度款,初步设计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乙方提交招标设计成果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乙方提交部分施工图设计成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的20%,甲方按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的进度情况进行支付,甲方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至90%时停止支付,余款待工程完工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阶段勘察设计费余款。”。第8.1.2条约定“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如结构等要做根本调整,双方协商考虑增加部分勘察设计费。”。第9.2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勘察设计费;乙方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勘察设计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12.13条约定“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本合同暂执行至可行性研究阶段,若该项目顺利通过审查,得到国家投资或地方融资建设,则该合同继续执行完成下阶段的工作。”。
合同签订后,二被告遂开始进行勘察设计。2010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送了胡冲水库的项目建议书、附图及投资估算,原告收到项目建议书后遂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2011年2月15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复中载明了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总投资等信息,并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其它前期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2011年12月19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送了胡冲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附图、可行性研究地质报告、初设阶段地质报告。原告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提交《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2011年12月15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批复中载明,同意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规模,同意工程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工程估算总投资11515万元,并附了相应的审查意见和总估算表。估算表中载明水库枢纽工程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费为261.35万元,科研勘察设计费为541.67万元,供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费为107.82万元,科研勘察设计费为261.7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1172.59万元。2012年12月29日,被告珠荣公司向原告发送了胡冲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概算及附图。原告收到初步设计报告后遂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提交了《关于呈报的报告》及相关资料。2011年12月30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水利局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该批复中载明,同意工程任务和规模,同意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同意报告推荐的混凝土重力坝方案,工程总投资10158万元,并附了相应的审查意见。2014年11月6日,原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珠荣公司发送《关于盘县水库有关事宜的函》,该函件中载明,胡冲水库已被纳入盘县2014年第三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要求在2014年12月30日前开工建设,请被告珠荣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将胡冲水库的招标设计、招标图和施工概算提供给原告,以便开展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该函件中载明的联系人为赵许永。根据原告的陈述,原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县政府的平台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由该公司负责支付,在支付款项之前,由原告发函给该公司。2014年11月16日,被告珠荣公司采用邮件的方式向赵许永发送了招标设计及相关资料,原告也确认赵许永收到该邮件。此后,由于项目资金问题,涉案工程就停止了施工设计。2016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珠荣公司发送《关于修改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该函件载明,原告拟对被告珠荣公司负责勘察设计的胡冲水库工程的工程任务进行变更,并据此对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等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胡冲水库工程主要任务调整为竹海镇饮用水供水工程,兼顾周边农田灌溉用水,保持胡冲水库规模不变,取消原设计的烟叶基地灌溉取水泵站、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按最新的规程规范重新编制设计概算。另外,该函件中还载明“因此会造成你单位设计工作量增加及部分已完成工作量的缺失,导致勘察设计费用的减少,请你单位按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及缺失部分的已完成工作量计算勘察设计费,我局同意届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并支付该部分勘察设计费。我局拟在2016年11月30日前对胡冲水库工程进行开工建设,请你单位收函后尽快开展初步设计报告修改工作并及时提交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以便工程顺利推进。”。2016年10月31日,被告珠荣公司通过QQ向原告的职工赵刚发送了《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初稿),此后,双方并未实际签订该补充协议。2016年11月,二被告按上述函件要求将修改后的第一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12月上报给六盘水市水务局,请求六盘水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复审。2017年1月13日,六盘水市水务局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复审意见》,该复审意见中载明,盘县胡冲水库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烟草拟援建项目,工程主要任务是烟地灌溉,工程主体投资也由国家烟草部门进行援建,其初步设计等工作的开展也是基于烟草项目来进行考虑。该水库初步设计报告于2011年12月30日通过六盘水市发改委、六盘水市水务局批复,工程概算依据的物价水平年为2011年,工程概算编制依据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因该工程从2011年批复至今一直未曾实施,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十三五”期间烟草部门不再援建该水库,资金来源需进行重大调整,由烟草援建工程主体投资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80%向贵州省水利厅申请。工程概算需进行重大调整,需根据最新物价水平和2014年发布的概算编制规定重新编制。复审意见主要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概算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结论为,该工程关键章节特别是地质、工程任务和规模、水工建筑物等章节需修改和完善内容较多,大坝体形优化余地很大,工程投资不能锁定,专家组不同意通过该报告。建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由项目业主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报告进行复审把关,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同意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复核后给予批复。2017年3月,二被告将修改后的第二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委托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审查。2017年5月,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上述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于2017年9月6日作出《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针对修改稿重要问题的审查意见:一、面板坝方案:1、右岸趾坝置于全风化地基的范围较大,现有趾板设计方案在水力梯度方面不满足规范容许值要求,也未见到相关论述;针对该坝址地质条件,仅依靠帷幕灌浆作为防渗措施不可靠,在此基础上否定防渗墙方案的论据不足。2、右岸山体风化强烈,全风化、强风化深度大,谷口位置深层滑动需要复核。3、枢纽布置不合理:1)泵站布置在左岸、右岸设置出水池不尽合理;2)溢洪道布置在右岸冲沟又深挖泄槽,出水渠与主河道反向不利于水流归槽;3)堆石坝下游坝脚受主河道洪水冲刷,未见有效防护措施;4)取水与放空洞分开并紧邻布置、未充分结合。4、方案设计图不完整,细节错误较多,设计深度不足。二、建议:现有坝址(坝线)工程地质较差,不适宜修建刚性坝,目前提出的面板坝方案缺乏有效的适应措施,建议各方尽早考虑在其下游主河道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在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上述技术审查意见之前,二被告于2017年7月将修改后的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未作出审查意见。2017年9月,原告向二被告发送《关于商议盘县工作事宜的函》,要求二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到原告处商议如何开展胡冲水库前期设计工作相关事宜。2017年9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回复及勘察设计费支付的联系函,该函中载明二被告已于2017年7月17日将修改后的第三版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原告尽快与该公司沟通,对二被告最终修改的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二被告愿意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并承诺对设计质量负责。另外,二被告在该函件中还对设计费的计算和支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2017年11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申请函》,在该函件中二被告提出,根据其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原告尚有部分进度款未支付,要求原告支付该部分款项,并提出因设计变更,要求原告增加勘察设计费。2018年2月27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发送了上述函件。2018年3月7日,原告又向二被告发送《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事宜的函》,在该函件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务必于2018年3月12日将胡冲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最终送审稿提交给原告。2018年3月9日,二被告针对原告发送的上述函件作出《关于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事宜的函的复函》,在该复函中,二被告提出其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勘察设计费的情况下,一直积极配合原告推进该项目,初步设计最终送审稿已根据原告的要求发送给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但二被告到该公司商讨时,该公司确告知其并未与原告就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签订合同,之前参与审查是以一种义务帮忙的性质进行,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现该公司不再参与审查。原告来函要求二被告提交初步设计最终送审稿,其应与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相应纸质版本待收到原告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后将尽快出版,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原告。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被告**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5万元,于2011年1月28日向被告**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0万元,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告**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10万元,于2012年9月14日向被告**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00万元,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告**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20万元。上述费用共计355万元。2017年3月,原告又向双方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开设的共管账户中汇入勘察设计费100万元,该笔款项现仍存于该账户中,需要双方均同意才能支取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完成的勘察设计工程是否合格,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勘察设计费455万元?2、反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支付反诉原告勘察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二被告提起反诉的诉请也要求解除该合同,即原被告都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双方已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故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予解除。
关于被告完成的勘察设计工程是否合格,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勘察设计费455万元的问题。
双方对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贵州省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并不持异议,该审查意见针对修改稿重要问题的审查意见:一、面板坝方案:1、右岸趾坝置于全风化地基的范围较大,现有趾板设计方案在水力梯度方面不满足规范容许值要求,也未见到相关论述;针对该坝址地质条件,仅依靠帷幕灌浆作为防渗措施不可靠,在此基础上否定防渗墙方案的论据不足。2、右岸山体风化强烈,全风化、强风化深度大,谷口位置深层滑动需要复核。3、枢纽布置不合理:1)泵站布置在左岸、右岸设置出水池不尽合理;2)溢洪道布置在右岸冲沟又深挖泄槽,出水渠与主河道反向不利于水流归槽;3)堆石坝下游坝脚受主河道洪水冲刷,未见有效防护措施;4)取水与放空洞分开并紧邻布置、未充分结合。4、方案设计图不完整,细节错误较多,设计深度不足。二、建议:现有坝址(坝线)工程地质较差,不适宜修建刚性坝,目前提出的面板坝方案缺乏有效的适应措施,建议各方尽早考虑在其下游主河道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从该审查意见可以看出被告之前作出的勘察设计存在不合格,需另选坝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导致初步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8.2.1条中约定: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少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勘察设计费455万元。
关于反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支付反诉原告勘察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问题。
因盘县胡冲水库从2011年批复至今一直未曾实施,原初步设计报告采用的外部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工程任务由烟地灌溉为主调整为人饮供水为主兼顾周边农田灌溉,“十三五”期间烟草部门不再援建该水库,资金来源需进行重大调整,由烟草援建工程主体投资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80%向贵州省水利厅申请;工程概算需进行重大调整,需根据最新物价水平和2014年发布的概算编制规定重新编制。因此,2011年批复的盘县胡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内与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严重不符,必须对原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实质性调整。反诉被告也向二反诉原告去函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报告,二反诉原告同意修改初步设计报告,并三次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修改,但一直未向反诉被告提交合格的初步设计报告,故反诉被告未能按时付款的原因系二反诉原告未能及时提供合格的初步设计报告所致,故二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违约,请求支付勘察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二、被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盘州市水务局勘察设计费455万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孝尧
人民陪审员  魏林花
人民陪审员  王 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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