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837号
原告**,女,1983上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石保定市徐水区振兴西路。
负责人:***,局长。
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在礼。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文秀
审判员贾喜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