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362号
原告:高邮市国祥光伏灯饰电器厂,住所地高邮市。
经营者:***,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国祥光伏灯饰电器厂与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国祥光伏灯饰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国祥光伏灯饰电器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