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民初66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华逢元,该局局长。
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姚在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甘炫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