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河北省保定市,为查明事实方便,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等9个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辖区内的高邮市,本案属于发生在扬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