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02号
申请人:衡阳石鼓区匠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28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7MA4RU7QY58。
经营者:***。
被申请人:江西中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12#住宅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29918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阳石鼓区匠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西中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石鼓区匠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41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28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石鼓区匠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41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