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美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

***、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香格里拉庄园18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泰州北路行政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通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中美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中美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