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2财保14号
申请人: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何家坝村2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5191052F。
法定代表人:石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2-1、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鑫酉供水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鑫酉供水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两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勇
书记员***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