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3466号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齐胜珍,女,1963年7月13日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兵,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何家坝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95191052F。
法定代表人:石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宗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欧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与诉讼请求不当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承担。退回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费530元。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珊
书 记 员 王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