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03民初4802号
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
法定代表人:于夕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15667.55元并自2017年10月30日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以前述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新农村建设住宅楼1号-6号楼的土建、安装等施工,2016年2月3日被告委托山东恒达建设咨询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确定被告应付工程款为20313336.55元,被告只给付原告19297669元,尚欠1015667.55元被告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合同一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施工内容。原告还提交了有双方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5份,欲证实总工程款数额为20313336.55元。原告还提交了被告登记信息一份,证实被告2018年10月15日由威海德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在的名称,被告主体适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进行了施工,2016年2月3日被告委托山东恒达建设咨询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确定被告应付工程款总额为20313336.55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只给付了19297669元,尚欠1015667.55元未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另查,被告名称系2018年10月15日由威海德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在的名称。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书、登记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山东恒达建设咨询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确认,可以证实被告应付原告的总工程款为20313336.55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已付19297669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尚欠1015667.55元未付,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前述欠付工程款部分实为质保金,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满两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束时间为2016年2月3日,双方对于质保期没有明确约定,本院依法确定为二十四个月,即上述1015667.55元应于2020年3月3日前付清,现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015667.5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作为质保金的5%工程款即本案诉争的1015667.55元应于2020年3月3日前付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点调整为2020年3月4日,利率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15667.55元,并自2020年3月3日起以1015667.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