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33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法定代表人:于夕浩,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鲁100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70000元及迟延利息,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9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负担1517元,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
执行中,两被执行人主动将款项汇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应按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法应裁定(2020)鲁100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3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029元,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英哲
书记员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