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民初2754号
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
法定代表人:于夕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大街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4元,由原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