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3民初150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于夕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江家口村363号。
法定代表人:夏宝江,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建筑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的申请追加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林建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凯达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沛林建筑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夏宝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凯达建筑公司偿还工资7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受沛林建筑公司雇佣,在威海市文登区晒字驻地的威海市桃园新都别墅楼工程工作,***工作完毕后确认工资为79000元。因凯达建筑公司未付全沛林建筑公司的款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凯达建筑公司辩称,***与凯达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及劳务关系,要求其公司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沛林建筑公司辩称,其公司欠付***工资属实,但由于沛林建筑公司是给凯达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尚未到位,所以没有能力支付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沛林建筑公司处工作,该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驻地的威海市桃园新都别墅工程施工时,***从事保管、送检等工作,年薪为90000元。庭审中***陈述,沛林建筑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2020年12月10日,经沛林建筑公司与***确认,尚欠***2017年3月至12月工资79000元,沛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宝江为***出具欠条。
***于2021年3月15日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沛林建筑公司支付工资79000元,该委作出威文劳人仲案字(2021)第199号仲裁裁决,不予受理。
庭审中,凯达建筑公司提交沛林建筑公司与威海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位于文登区桃园新都。沛林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威海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付其工程款未结清。
庭审中***认为,沛林建筑公司借用凯达建筑公司资质进行施工,而凯达建筑公司明知沛林建筑公司没有资质,仍将资质借给其使用,所以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提出,桃园新都工程的发包方为威海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明知沛林建筑公司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进行发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求追加威海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在欠付沛林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其工资。
上述事实,有欠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在沛林建筑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于欠付的工资,沛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宝江已出具欠条,对此应予确认,沛林建筑公司应支付***工资79000元。***主张沛林建筑公司借用凯达建筑公司资质施工,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其亦未与凯达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故其要求凯达建筑公司支付其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法律赋予的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而本案中,威海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桃园新都工程发包给沛林建筑公司实际施工,***并非桃园新都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主张要求追加威海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79000元;
二、驳回***要求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名下银行帐户内(开户行:农业银行凤林支行,卡号:62×××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被告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金琳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