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于夕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江家口村363号。
法定代表人:夏宝江,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威海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金琳
书记员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