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万达隆页岩砖厂与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4民终9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梧州市万达隆页岩砖厂。
代表人黄谷,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奕林,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红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俊山、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
上诉人梧州市万达隆页岩砖厂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梧州市万达隆页岩砖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梧州市万达隆页岩砖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梧州市万达隆页岩砖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1602.5元,由上诉人梧州市万达隆页岩砖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创祥
审 判 员  任 军
代理审判员  龙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