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349T。
法定代表人:夏红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1992705922。
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406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34,368.72元(截止至2020年11月15日未履行部分);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82,533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77,71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工程款8,954,384.72元未履行完毕,对于上述未履行工程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履行时间较长,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406执457号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甘 宇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园
书 记 员 张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