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0)赣0425执保16号
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长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人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长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做出(2020)赣0425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江西长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一、2020年1月23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长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XXX70)银行存款3300000元,实际冻结35927.7元;
二、2020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XXX81)银行存款3300000元,实际冻结5061.55元;;
三、2020年1月8日,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江西长青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赣(2018)永修县不动产权第0011228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即2020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号;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员额法官:徐勇法官助理:华凰清
电话:07923265610邮编:330304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