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8631号
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柳园口西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烽,职务不详。
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