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诉前调确48号
申请人: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南路18号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9月21日经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3标段工程项目”货款本金1,700,052.39元;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00,000元;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00,000元;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00,000元;应于2024年1月10日前向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00,052.39元;
二、上述所有款项均支付到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新村支行);
三、若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未支付款项及截止至2023年7月15日的违约金284,912.85元;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向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以剩余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经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