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2792号之一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关村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烽,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