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088号
原告:******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5层(红提科技企业孵化器-A-215室)。
法定代表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烽,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11月10日,******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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