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088号 原告:******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5层(红提科技企业孵化器-A-215室)。 法定代表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烽,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11月10日,******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