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236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98689820Y 法定代表人:**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8085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7273025.8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司名下7273025.8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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