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33431号
原告:**,男,1954年X月X日出生,X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以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0月31日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并委托上海市徐汇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