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8民初10262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