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创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柳州市伟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柳州创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3322号

原告柳州市伟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友谊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751210500K。

法定代表人凌远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韵,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远晴,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州创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柳州市箭盘路**盛天悦景台**32-6会信用代码:91450203310257952R。

法定代表人李轩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伟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州创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伟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879元,由原告柳州市伟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海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玮鸿